
公告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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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70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70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以下统称“本次调整及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调整及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捷佳伟创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捷佳伟创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捷佳伟创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捷佳伟创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捷佳伟创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作废有关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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