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的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含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分、子公司或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
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则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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