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BJ001096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
2、2025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5月9日,直接持有公司35.26%股份的股东赵子安先生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公告了增加的临时提案。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时3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子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4,405,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9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5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9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1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5,097,7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63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5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681,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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