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与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0949 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维尔”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合称为“本次调整与作废”)事宜,出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调整与作废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与作废事宜涉及的法律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调整与作废事宜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与作废事宜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与作废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8.99 元/股调整为 18.79 元/股;同意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25 万股。
2、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与作废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议案、决议以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告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254,696,45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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