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观意字 2025BJ000297 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观意字 2024 第 008544 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观报字 2024 第 006484 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观意字 2025 第 000428 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审核意见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进行修订,并出具本《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订。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释义、简称和术语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释义、简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任何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问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分别为 47,545.72 万元、41,254.61 万元、85,086.09 万
元和 36,551.36 万元;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 1,042.57 万元、-4,581.54 万元、11,348.51
万元、1,390.30 万元,2024 年 1-9 月下降为 447.18 万元。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
2022 年业绩下滑主要原因为防务业务受到部分重点型号合同签订、重大项目采办流程和验收进度滞后以及个别已交付军品审价等多重影响,2023 年已恢复正常节
奏。2023 年第四季度收入为 43,644.39 万元,发行人于 2023 年第三季度完成招投
标程序,并于当年集中交付并确认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业务收入 21,778.30 万元,占当年收入 25.60%,毛利率较高。发行人最近一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分别为6.43%、25.68%,高于 2.80%、14.91%的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约占 6%,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销售服务费合计约占 25%。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74.98%、70.11%、79.11%、75.3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3,302.77 万元、48,152.98万元、75,377.67 万元、77,039.69 万元,呈增长趋势;应收账款最近一期逾期占比为 31.44%,部分客户回款速度较慢;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合计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57.55%、56.67%、58.02%、58.62%。根据申报材料,应收账款回款受完工进度和客户结算流程影响,周期较长,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账龄存在 1 年以上情形,公司最近三年末账龄 1 年以上应收账款比例均在 30%以上。报告期内,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3,392.04 万元、-2,567.81 万元、3,064.27万元、-12,865.83 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持续上升,其中,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分别
为 3,223.75 万元、6,666.66 万元、7,344.86 万元、8,180.28 万元。根据申报材料,
相关发出商品存在发出经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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