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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8:36:05 股吧网页版
ST泉为: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5-104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5年12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2025)沪0113执10049号)。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一、诉讼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吉)与安徽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2025)沪 0113 执10049号)。

因安徽泉为未能履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13民初2255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5-050),经原告方上海鸿吉新申请执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对安徽泉为名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水街道于圩社区343国道东侧1#厂房、2#厂房、3#辅助用房、员工宿舍、展示中心予以评估、拍卖。《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限被执行人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12 月30日前自行迁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水街道于圩社区343国道东侧1#厂房、2#厂房、3#辅助用房、员
工宿舍、展示中心。到期仍不履行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安徽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前述房屋内的其他财产所有人应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自行搬离。逾期不搬,致使该财产因强制执行而遇到损坏、灭失的,后果自负。

3、上述房屋内的其他财产所有人应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自行搬离。逾期不搬,致使该财产因强制执行而遇到损坏、灭失的,后果自负。

二、案件审理及判决结果

2025年6月26日,安徽泉为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鸿吉与安徽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3民初22552号)。原告上海鸿吉与被告安徽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判决被告安徽泉为需支付上海鸿吉欠付货款金额30,768,869.89元及违约金、分摊部分案件诉讼费并承担诉前保全费。

本案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用分摊情况如下:

1、违约金:以30,768,869.8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由安徽泉为向原告上海鸿吉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案件受理费199,493元,由原告上海鸿吉负担3,849 元、被告安徽泉为负担195,64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泉为负担。

三、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案前期立案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2024年12月13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编号:2024-116)、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编号:2025-040)、2025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5-050)、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5-097)。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正在积极寻求合理的方案,加强与案件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3民初22552号)

2、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5)沪0113执10049号)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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