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包括:
(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债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电力能源投资;
(五)购入、出售或置换基建设施、不动产、土地等;
(六)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投资事项;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还应符合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达到公司披露要求的,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分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决策四个层次。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如同一或相关标的的投资事项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的规定划分为多个类别,则应按照前述规定划分的类别和计算标准分别计算交易金额,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和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若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
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第九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议程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