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
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提名方案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人事等主要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的不得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一)熟悉公司情况,且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二)具有担任公司所属行业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职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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