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被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六)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七)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八)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
有)、还款能力分析;
(九)与担保事项有关的主要合同及相关资料;
(十)反担保方案和相关资料;
(十一)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十二)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三)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三章 担保审查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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