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体系,规范总经理履职行为,提升经营决策效率,保障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勤勉履职,推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旨在落实《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赋予总经理的职权,明确其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在任期届满以前,总经理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安全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员工的聘用、解聘及工作安排以及报酬、福利、奖惩计划;
(九)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金额的金融机构债务性融资;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及总经理权限范围内,总经理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交易事项履行审议批准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体系、福利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受总经理领导,根据分管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以公司内部相关文件要求为准。总经理可以授权副总经理代其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