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
三十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二)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八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应当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
选票视为弃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高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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