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议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者视具体情况于适当时间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三日前以电话通知或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方式送出的,以电话拨打当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日的三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许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许可并做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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