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拟辞任的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及提出薪酬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公司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管理体系、薪酬构成和标准、考核程序的制度等;
(二)依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制定并下达年度总经理绩效考核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考核内容及指标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审核董事薪酬,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审查公司总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审核总经理薪酬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审核总经理提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奖励方案,审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制度、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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