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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23:40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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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出具《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55 号)(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函”),本所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就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的事项出具《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的更新情况出具《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2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7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新一
代智能调度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数智指挥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调度指挥系统智能化核心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

项目一依托公司现有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应用基础,迭代现有产品、开发新产品并拓展铁路、石油石化等新应用领域,为公司开辟新的盈利增长点,预计运营期年均营业收入 42684.57 万元,年均净利润 6146.21 万元。项目二拟开发和生产的两大核心产品分别为数智机场系统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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