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
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获追偿权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按上级监管要求执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担保总额累计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担保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要求,但确需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依程序决策;属于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还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五)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获得贷款银行认可;
(八)经审计确定的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 70%;
(九)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被担保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要求,但确需对其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无产权关系的,不得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三)被担保人为担保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被担保人为金融企业的;
(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
(六)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记录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八)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九)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十)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十一)如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其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十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十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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