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刘晓静、徐紫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且已完成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均为已经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
记载或重大遗漏;其中公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扫描件一致。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采用书面审查、公开查询、复核等方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与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四)公司于 2025 年 0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五)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10 日)的股东名录;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03 月 27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14:30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城南云一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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