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有关
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经论证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董事长、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对外投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重大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建立项目资料库,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的产业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筛选、评估,
负责组织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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