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提供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提供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提供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提供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提供担保,严格控制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六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十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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