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接待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事务的具体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主动提供必要的专业资料或出具相应的专业意见。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之外的公司其他部门、其他人员,在接到媒体以来电、来函、来访等形式发出的采访需求时,应及时交由证券事务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未经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五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需提前与证券事务部进行预约登记,具体参见《特定对象来访预约须知》(附件一)。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二),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等资料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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