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五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范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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