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6:43:10 股吧网页版
创源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源股份”)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1.5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80.00万股至3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2.05%。按照回购价格上限41.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金额约为11,620.00万元至15,355.00万元,按照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1.9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金额约为8,932.00万元至11,803.00万元。具体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1)。

公司已取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3,819.00万元的贷款专项用于公司回购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7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已达到总股本的 2%,本
次回购资金总额已经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
公司股份1,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31.88元/股,最低价格为30.5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4,383,629.02元(不含交易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5 年 10 月27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6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成交的最低价格为27.84 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31.8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10,026,256.16元(不含交易费用)。

至此,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未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本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