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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20:29:11 股吧网页版
爱乐达: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09 号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5 月 9 日(星期五)。

2、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召开,召开地点为成都市
高新西区安泰二路 18 号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6 号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鹏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4.1 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2 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3 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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