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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8:35:12 股吧网页版
兆丰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兆丰股份《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浙江天溢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杭州益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陕西陕汽兆丰科技有限公司、兆丰(杭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发展战略、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披露等;

3.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执行情况

1. 控制环境

(1)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是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到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的设计和运行。公司一贯重视这方面氛围的营造和保持,建立了《企业员工手册》等一系列的内部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考核与奖惩制度,在规范公司员工行为的同时,也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公司治理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分级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3)治理层的参与程序

治理层的职责在公司的章程和政策中已予以明确规定。治理层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并在审计委员会的支持下,监督公司会计政策以及内部、外部的审计工作和结果。治理层的职责还包括了监督用于复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4)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公司由管理层负责企业的运作以及经营策略和程序的制定、执行与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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