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和“其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
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本公司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上述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备注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 2,557,023.46
销售费用 -2,557,023.46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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