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
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仅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
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套期保值对象所列明
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内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做出决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及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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