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中环环保《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产管理、信息披露等。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采购、资产、销售、工程、合同、担保、投资、子公司管理。
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由该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第一,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第二,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于、等于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3%或税前利润总额 5%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3%或税前利润总额 5%,但大于、等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或税前利润总额 1%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视为一般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①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或者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或者涉嫌舞弊,或者企业员工存在串谋舞弊情形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③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稽核部门对公司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④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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