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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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第 1 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格式准则》”)的相关要求,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合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向信达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信达律师假设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已提供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已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 信达律师已经审阅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3.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特别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4.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联合光电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联合光电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
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即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前六个月至《中山联合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
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自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联合光电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3. 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
4.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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