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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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40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1日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1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龚俊强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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