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合理保证实现下列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四)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具体实施及工作程序、信息披露、审计结果运用、奖励与处罚等规范,
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管,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审计部需在每季度形成内审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将相关报告提交至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审计部应及时将相关审计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其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目标及有关规定,配置适当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前,应当关注其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审计人员或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和制度,编制《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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