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第五条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决定并执行。
第八条 除委托理财等《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已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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