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细则对前述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程序
第三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对特定岗位人员的辞职生效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二)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具体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三)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决策。
(四)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股东会、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等事宜,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
第八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一)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第十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分工或受总经理委托,协助总经理分管或联系某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业务;
(二)对于分管、联系或受委托的工作负有责任,拥有相应职权;
(三)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工作的事项,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四)方针政策性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后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主持日常财务工作,负责审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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