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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