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被提名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必要时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九)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如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十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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