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下属子公司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业务,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收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和 1/3 或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
行情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
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选聘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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