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0 16:23:03 股吧网页版
双一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的任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总经理受董事会的委托,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权限、总经理责任、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等事项。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名,连同分公司经理、技术总工、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团队。

第五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二)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裁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