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提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0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0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 2025 年 0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在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15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15 日上午 9:15 到 9:25,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 2025 年 05 月 08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股份数
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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