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以协议、条款、承诺函等形式向债权人或第三方提供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增信措施的,适用本制度。
(一)差额补足;
(二)流动性支持;
(三)回购承诺;
(四)以共同债务人的形式承担责任;
(五)以兜底协议的方式承担责任;
(六)其他增信措施。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初审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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