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2、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严格执行内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 等异常 情况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
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 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审查套期 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套期保值交易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针对套期保值交易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套期保值交易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套期保 值 交易 授权执 行情况 、套期保值交 易头寸 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套期保值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已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 动加总 ,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
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
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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