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获取
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
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
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
告,提交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股转公司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上述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长可以审查决定该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
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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