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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