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
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
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七)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八)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九)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十)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十一)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十二)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十三)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十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
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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