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
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或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
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
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或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
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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