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84 号
关于对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加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陈奕纯,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吴加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吴雄驰,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 号)查明的事实,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14日,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 股(占总股本 4.01%)、2,230,763 股(占总股本 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 年 11 月 16 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
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
2022 年 10 月 17 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 5.1%股份事项属于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6.4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
其他重大事项。
吴加和、吴雄驰、混改基金签署协议转让相关补充协议但未告知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协议转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第 5.3.4 条的规定。
吴加维、陈奕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项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但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七项、第 5.1.1 条、
第 5.3.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吴加维、陈奕纯、吴加和、吴雄驰、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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