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300686)日前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显示,智动力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了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上述三人于近日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告知书,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以20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08,610,400元。
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混改基金对股票的锁定期和交易期、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因智动力股价下跌,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修改了《补充协议一》规定的观察交易期、自由交易期,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
另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0年12月23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33股。
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2,842,524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拟决定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智动力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陈丹华女士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前身为深圳市智动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手机、平板电脑、数码通讯等消费电子的功能性基础器件、结构性器件、光学件。
业绩方面,2022年至2024年公司已连续亏损三年。最新财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智动力实现营收11.97亿元,同比增长6.03%;净利润继续亏损644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变动幅度19.96%。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