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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9:45:10 股吧网页版
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陈丹华女士于近日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0 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1 号)。

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相关情况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0 号)

2020 年 11 月 14 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
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
将其持有的公司 8,199,757 股(占总股本 4.01%)、2,230,763 股(占总股本 1.09%)
无限售流通股以 20 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208,610,400 元。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混改基金对股票的锁定期和交易期、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
等事项。2020 年 11 月 16 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
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 年 10 月 17 日,
因智动力股价下跌,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修改了《补充协议一》规定的观察交易期、自由交易期,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 5.1%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相关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有关职责分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 100 万元、陈奕纯承
担 50 万元。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1 号)

2020 年 12 月 23 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 4,188,933 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
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 2,842,524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15
日及 19 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 1,795,291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 1,861.35 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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