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相关规则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但辞职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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