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发布的关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自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之日起未满六个月的;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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