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筹资包括债权筹资和权益筹资,具体是指本公司通过
借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
,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六条 公司筹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发行股票和债券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
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八条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
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
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 通过借款方式筹资的,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借款方案和计划
,内容至少应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方式、资金成本、借款结构、资金用途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 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由证券事务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
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股票承销协议或债券承销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部过程。
发行公司债券,应设立公司债券存根簿,用以记载以下内容:如发行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如发行无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 。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应同总分类账核对相符,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发行股票应设立股东名册。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十二条 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
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对重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
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和
监督。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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