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
(一)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二) 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的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含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出售资产(含产品、商品);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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