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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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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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搏尔的委托,担任公司后续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3.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前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自相关公开网络查询的信息以及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用语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和简称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英搏尔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3 年 9 月 8 日,英搏尔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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